(2015)新硕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乐乐。委托代理人郁亦毅。被告周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金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南公司)与被告周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南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南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南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金南公司预交),由金南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毓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