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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执字第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尹道旺故意伤害罪,尹道旺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道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767号罪犯尹道旺。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道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后发现漏罪,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0159号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0)新刑初字第025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尹道旺的缓刑判决,以被告人尹道旺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84.4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0月1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二终字第0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尹道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尹道旺减刑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道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尹道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道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