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民一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于正秀与宋福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福仙,于正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福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正秀。委托代理人宋和平。上诉人宋福仙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文宋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宋福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福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福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宋福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