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1967年6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富平县淡村镇淡村村南堡组。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雪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陕AA9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富平县富淡路淡村镇中合村路段,将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行人王建雷撞到,致王建雷当场死亡。经富公交重认字[2014]第006号事故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建雷负事故次要责任。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雷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未悬挂车后牌且未经年审的陕AA9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富平县富淡路淡村镇中合村路段,在会车时因观察不周将由南向北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王建雷撞到,致被害人王建雷当场死亡。被告人雷某某驾车继续向东驶去,后被现场群众开车追上,并告知其肇事后返回事故现场,并向富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富公交重认字【2014】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建雷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雷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雷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000元(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方的书面谅解。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来源于群众王小龙的报案和被告人雷三的投案自首。2、证人王小龙证实,事故发生当晚,他和被害人王建雷乘坐刘永亮驾驶的面包车在富淡路上由东向西行驶。途中王建雷下车到路对面小便,在穿越马路返回车上时发生交通事故。他拨打110、120报警。3、证人刘某某证实内容与证人王某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其同时证实,事故发生时,他听见“砰”的一声,路面上不见了王建雷,他赶紧将车辆掉头,在车灯光扫射下他发现王建雷倒在地上,一辆大车向东行驶去。他意识到可能是该大车将王某某撞了,便让王某某报警,自己去追大车。追上大车后他告诉司机将人撞了,大车司机随他一块回到事故现场。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证人刘永亮、王小龙分别辨认肇事司机的雷某某。5、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现场勘察表、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现场比例图,车辆勘查笔录等证实,事故勘察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1时许,事故地点为富平县淡村镇富淡路中合村路段,肇事方为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的黄色陕AA96**号货车,对方为行人王建雷。陕AA96**号货车左前大灯处受力破损,灯罩附近保险杠向内凹陷,中心距离地面高90cm,车前部左侧中部面板处有12cm长的断裂,其高度距离地面150cm,该车辆无后牌。6、被告人雷某某驾驶证、陕AA96**号车辆行驶证,证实被告人雷某某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有效证件;陕AA96**号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06年8月。7、被害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殡葬证、死亡证明证实,被害人王建雷因交通事故引起胸廓严重塌陷畸形、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腹腔脏器大量溢出、骨盆骨折、脊柱连续性中断等,导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死亡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1时许分,已殡葬、注销户籍。8、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鉴检字(外)【2014】第0223号血醇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雷某某送检血样经鉴定未含乙醇。9、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富公交重认字【2014】第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雷某某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身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车速,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建雷横过公路未确保安全负事故次要责任。10、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雷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000元(已实际履行)。被害方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雷某某表示谅解。11、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证实,自己对撞人一事并不知情,当时路面上乌烟瘴气,以为车身碰了什么工具,后来被人追问后方知撞人,遂立即返回事故现场。但因害怕被人殴打,便选择去淡村镇派出所投案自首。12、被告人雷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某肇事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综上情节,可对被告人雷某某从轻处罚。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结合富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雷某某的社会调查报告,依法决定对被告人雷某某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瑞利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