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淄刑二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振水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振水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刑二终字第1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振水,2011年4月至2013年9月任桓台县马桥镇马桥村村委会主任(2012年2月至2013年9月兼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于兴泉,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传伟,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振水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振水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赃款182175.26元予以追缴。宣判后,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振水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黄振水以“没有隐瞒涉案仓库系在非法占地上所建的事实,补偿款系合法所得,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代理检察员王帅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黄振水及其辩护人于兴泉、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成玉华代理审判员  周明文代理审判员  冯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