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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郭孬、范建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孬,范建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金初字第3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育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08083686-X。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被告郭孬,男,汉族,1972年7月4日生,住汝州市。被告范建嵩,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孬、范建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兵伟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红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