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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林鸿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鸿盛,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鸿盛,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委托代理人:周勇,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鸿源,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组织机构代码74945150-8。法定代表人:商建农。委托代理人:盛逵,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鸿盛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上诉人林鸿盛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购买过涉嫌侵权商标的商品。因此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权属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林鸿盛经营的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中旺港便利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海安路11号之二自编3号,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其侵权行为实施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林鸿盛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郑志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