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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772号原告罗某,女,壮族,198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被告杜某,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出生,住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伍德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