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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虹民初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符新琴与李小虎、凡正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新琴,李小虎,凡正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287号原告符新琴。被告李小虎。被告凡正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符新琴诉被告李小虎、凡正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新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主审法官 陈 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严 超书 记 员 杨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