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贺永利诉武海兵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永利,武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116号申请人贺永利,又名贺小利,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武海兵,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德岭山镇。原告贺永利诉被告武海兵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永利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付40000元,剩余17613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法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吴海林代理审判员 张振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友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