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倪申正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倪申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548号罪犯倪申正。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0年11月23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鼓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倪申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6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1)徐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3年3月28日,经本院(2013)徐刑执字第041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8月6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苏彭狱减建字第9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倪申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倪申正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倪申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倪申正的刑期减去一年二个月二十二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