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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伟与王要飞、赵焕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王要飞,赵焕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296-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王要飞。被执行人赵焕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4)郑黄证民字第28432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25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要飞名下的位于中原区百花路X号X号楼X座X层X户【产权证号:XX)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