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杨谦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杨谦莹,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代表人:施银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思甜,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丽水。法定代表人:杨谦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杨谦莹,汕头市××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两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民峨,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杨谦莹、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杨谦莹、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1214880.68元,并应承担诉讼费7800.00元、执行费14549.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汕头市依利莱毛衣织造有限公司、杨谦莹、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20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栋栋(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