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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建始执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正国、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国,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字第00356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国,男,生于1964年12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建始县。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桃树坪村*组。法定代表人:李长虎,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正国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正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刘正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恩施自治州建始红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已申报关停,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正国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建始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华书审判员  黄光元审判员  黄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德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