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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赵红桃与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桃,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赵红桃,女,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公民身份号码:×××2027。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合章路东润市场旁)。法定代表人:陈明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桃诉被告阳东县方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桃于2015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红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红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华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泰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