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3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文明诉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明,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3971号原告文明。委托代理人廖先军。系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受理原告文明诉被告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明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明撤回对被告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文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隋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象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