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甲、张某甲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韩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甲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振忠审 判 员 张中原人民陪审员 朱东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海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