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陶杰与孔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杰,孔人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陶杰。委托代理人林聿先,无锡市北塘区锡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人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杰诉被告孔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杰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