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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陶杰与孔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杰,孔人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民初字第00346号原告陶杰。委托代理人林聿先,无锡市北塘区锡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人豪。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杰诉被告孔人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杰经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拒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接下页)(接上页)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