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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景林与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林,门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双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林,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利华,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景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景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晓秋,被上诉人门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学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因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景林。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李 曌代理审判员  霍 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