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商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景林与门利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景林,门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双商终字第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景林,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门利华,男,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赵学奎,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景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景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晓秋,被上诉人门利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学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因出现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景林。审 判 长 刘国玉审 判 员 李 曌代理审判员 霍 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乔思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