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会兰、唐万定与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兰,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68-1号原告杨会兰。委托代理人史俊杰,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万定。被告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唐万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会兰与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会兰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唐万定、宜昌丰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闫 刚审判员 望 胜审判员 金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倩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