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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诉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胡爱国借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爱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诉保字第26号申请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涛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涞水县被申请人胡爱国,男,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涞水县。申请人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胡爱国发生借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胡爱国名下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胡爱国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储蓄所的存款叁万柒仟贰佰元。(小写:372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穆俊峰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