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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上海德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德斐工贸有限公司,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上海德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胡桥经济小区A-582号。法定代表人:杜德华。委托代理人:杜彪。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独山港区东西大道南侧、海港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包巨德。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德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确约定“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上海当地所辖法院提出诉讼”。上海德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胡桥经济小区A-582号,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对管辖权有明确约定“上海当地所辖法院提出诉讼”。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发输配电设备(平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