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邹晓慧与张梅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晓慧,张梅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初字第96-2号申请人邹晓慧,电话。被申请人张梅花,电话。申请人邹晓慧与被申请人张梅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邹晓慧的申请,于2015年5月8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张梅花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普通货车。现被申请人张梅花提供相应担保,请求解除对湘K×××××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梅花提供相应担保,向本院提出变更保全措施的申请,请求解除对湘K×××××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被申请人张梅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张梅花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朱国强审 判 员 黄燕璋代理审判员 舒湘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有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