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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庄海孝与孙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72号原告庄海孝,住河北省兴隆县。被告孙海霞,住河北省兴隆县。本院受理原告庄海孝与被告孙海霞身体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庄海孝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海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庄海孝负担。审判长  翟俊岩审判员  贾吉文审判员  周秋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