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池州市金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金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金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高慧娟,董事长。被执行人:洪勇,男,汉族,1979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池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洪勇的存款人民币505240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枞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