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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刑初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朝刑初字第124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5)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于2015年4月27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南侧北海明珠小区附近,醉酒后驾驶“起亚”牌小型轿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被告人黄×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至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在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