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金商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与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福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商初字第8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负责人于瑞国,行长。被告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被告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被告青岛福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显波,董事长。被告曾显波。被告杜琳。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诉被告青岛福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福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福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曾显波、杜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300元,减半收取891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941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高科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管金伦代理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