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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方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本院受理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方某某以与被告蔡某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对被告蔡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大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代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