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东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孟龙、徐彦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孟龙,徐彦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451号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仙桥汽车城综合经营区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李元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杰,金华市金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孟龙。被告徐彦朝。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孟龙、徐彦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东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