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祝靛青与XX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靛青,XX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56号原告祝靛青,女,汉族,住广西横县。被告XX湛,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祝靛青诉被告XX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靛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诺2014年11月3日前偿还借款,但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XX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XX湛于2014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11月3日前偿还,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于借款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借款20000元支付给被告,但被告逾期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元,其债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XX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祝靛青偿还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X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二彦人民陪审员 毛巴总人民陪审员 陈嘉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