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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与崔家君侵权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崔家君,尚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分管院长意见:签批:执行局长意见:签批:执行副局长意见:签批:庭长意见:签批:拟稿部门:执行三庭拟稿人:发送部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黄河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街45号。法定代表人关浩,系行长。被执行人崔家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巾帼小区13号楼2单元6层2号,身份证号229005196407254618,电话1388966****、1860984****被执行人尚立艳,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220123196401094625,电话1305050****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抵押房屋难以执行,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曲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