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公得与马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齐,刘公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周民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齐,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孙义淇,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公得,男,汉族,1958年8月14日出生,住西华县。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女,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上诉人马齐因与被上诉人刘公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齐的委托代理人孙义淇、被上诉人刘公得的委代理人张卫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29日9时许,马齐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吴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吴黄公路西华县东王营东老家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刘公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公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西华县公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公得支出医疗费3352元。马齐为刘公得支付CT检查费870元(该项费用刘公得未起诉),后又给付刘公得2000元。刘公得系农业家庭户口。原审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齐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使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应当对刘公得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刘公得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刘公得的误工、护理、营养、住院伙食补助时间均酌定为37天,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刘公得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335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按照37天计算,计款1110元;3、营养费,每天20元,按照37天计算,计款740元;4、误工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计算,按照37天计算,计款859元;5、护理费,按照河南省2013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年计算,按照37天计算,计款2944元;6、交通费、住宿费900元。以上共计9905元。扣除马齐已为刘公得垫付的2000元,马齐再赔偿刘公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7905元。刘公得诉请的财产损失,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并未给刘公得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刘公得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马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公得赔偿款7905元。2、驳回原告刘公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刘公得负担352元,被告马齐负担200元。马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刘公得没有提交合法的医疗等票据,判决赔偿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刘公得答辩称,在交通事故受伤后,经周口市中心医院CT检查右侧5、6肋骨骨折,由于刘公得刚做完食道癌手术两个月,身上还带有插管没有去掉,医院见状拒绝收留,刘公得被迫才到村卫生室治疗,从村卫室处方可以看出,所用药也都是治疗外伤和骨折的药,医疗费完全是治疗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费用,原审判决相关费用正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马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刘公得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刘公得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西华县公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刘公得所受损失应由马齐负责赔偿。马齐上诉认为刘公得未提交合法医疗费等票据。经审查,本案事故造成刘公得右侧5、6肋骨骨折,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进行治疗,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及每日清单,之后在西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卫生室进行治疗,提交了门诊专用处方笺证明,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刘公得医疗费用支出的真实存在,并非没有提交合法的医疗等票据,原审判决支持刘公得相关费用并无不当。马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马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克审判员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