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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俊芳与王国胜、石青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杨俊芳,女,汉族。被告王国胜,男,成年。被告石青燕,男,成年。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地址新疆昌吉市北京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斌,男,该公司法律部职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杨俊芳诉被告王国胜、石青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俊芳申请撤销对本案三被告的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杨俊芳自行承担。审判员  潘圣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