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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1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凤敏与李英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敏,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061号申请执行人韩凤敏,女,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原告韩凤敏诉被告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李英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股票、车辆等财产。申请执行人韩凤敏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予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396号民事判决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波达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安文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