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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张一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天元大道558号。组织结构代码67474469-8。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山海村。法定代表人杜建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东方都市9幢A108号。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诉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人民币294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并应承担诉讼费194130元,执行费99801元。现被执行人盱眙贝斯特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盱眙县洪武大道北延的抵押物难以处置,宁波开普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昊阳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283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