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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8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采意铝板带箔加工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墙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采意铝板带箔加工有限公司,肇庆市高新区墙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82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采意铝板带箔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村陆边工业区东区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志良。被执行人肇庆市高新区墙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诚业拉链配件有限公司厂房7。法定代表人陈应汉。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采意铝板带箔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新区墙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阶段进行了财产保全,案号为(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32号。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沥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高新区墙虹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48829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永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天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