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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黄庆贤与黄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贤,黄桂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民一初字第53号原告黄庆贤,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X。被告黄桂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身份证号码:×××4911。原告黄庆贤诉被告黄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庆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桂杰因其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庆贤诉称:2012年2月11日,被告黄桂杰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叁仟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被告态度还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黄桂杰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黄庆贤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据》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3000元的事实。3、银行回单原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借给被告的款项中有10万元是从其银行卡转出再取现给被告的。被告黄桂杰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任何证据为其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等原因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合共借款1530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未能归还借款给原告。后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2年2月11日给原告补立了《借据》,确认其共向原告借款153000元,期限24个月,从2012年2月11日至2014年2月11日止。被告黄桂杰在借据上亲笔签名及摁下指模确认。借据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未归还借款给原告,原告反复追讨无果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黄桂杰偿还借款本金153000元,和到期后未归还借款的超期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黄桂杰承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桂杰向原告黄庆贤借款,有其立写的《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亦不存在相矛盾证据,且原告确保其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5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本案中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无息借款。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无息借款,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因此本案应从2014年2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于其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桂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庆贤借款本金15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3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2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黄桂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区晓曦审 判 员  梁丽婵人民陪审员  袁晓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