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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俊明与刘春茂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明,刘春茂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96-1号原告刘俊明,定兴四中教师。被告刘春茂,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宝强。原告刘俊明与被告刘春茂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刘俊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春茂名下的房产五间予以保全。原告以其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存款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保全人采取保全措施的,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亦应依法办理保全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俊明在定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为22×××65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22×××71的存款10000元,上述两个帐号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玉斌代理审判员  胡进根代理审判员  丁晚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永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