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陈某甲诉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8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某某,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三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昌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