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贺建松、贺兴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贺建松,贺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贺建松,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被执行人贺兴友,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贺建松、贺兴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依据(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贺建松、贺兴友返还扛走申请执行人陈建华的五根林木,被执行人贺建松、贺兴友连带赔偿财产损失4480.89元及利息,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贺建松、贺兴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贺建松、贺兴友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何快多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