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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8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与淄博铁路宏发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淄博铁路宏发实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877-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张店区联通路*****号。被执行人淄博铁路宏发实业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号。本院执行的山东天矩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淄博铁路宏发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佳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