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崇阳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德峰与黄春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峰,黄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峰被执行人黄春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春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春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83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