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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德峰与黄春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峰,黄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崇阳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峰被执行人黄春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宁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春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春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583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华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