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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与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20-2号原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雄伟。委托代理人章大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克序,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明光,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群芳,浙江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浦江龙德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6元,减半收取3813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2720元,共计6533元,由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