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269号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XXX号院3号楼-1-101-2。法定代表人张桂香。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云霄。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理应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在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级别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住所地位于闵行法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欧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徐 晨审 判 员 李 岚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