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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黄润坤与徐焕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2015立民初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坤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起诉人:黄润坤,住广州市南沙区。2015年5月1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润坤的起诉状,诉称:其住宅土地由村委会在1972年分配使用,但与徐某胜就宅基地使用权界线存有争议,徐某胜堆放杂物霸占了起诉人黄润坤使用的土地。双方上述宅基地使用权界线纠纷经协商及村委会处理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起诉人黄润坤与徐某胜宅基地使用界线。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起诉人黄润坤与徐某胜就宅基地使用权界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润坤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