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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庆红与张碧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海云,山西晋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其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代理人李海云、被告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7年10月该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9年农历5月3日生女儿张乐。因婚前接触时间短、了解少,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对该不关心不照顾,2014年12月该因生病需要治疗,而被告却分文不给,为此双方发生吵闹,原告为看病撤离家中,该对被告的行为实在无法容忍,该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张乐选择随谁生活由其选择并合理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该认为孩子还未成年,原告身体又有病,且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1997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6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1999年农历5月3日生女儿张乐,现随原告生活。审理中原告称因婚前了解少、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该从不关心照顾,2014年12月该生病需要治疗,被告却分文不给,故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则认为,双方感情很好,孩子还未成年,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是有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相识,但婚后很快便有了自己的孩子,生活中因家庭琐事虽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定能破镜重圆,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其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慧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