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郭树源聚众斗殴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树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漳刑执字第905号罪犯郭树源,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安溪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9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树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3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1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郭树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树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达标分23分,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罪犯郭树源原判并处罚金31000元,追缴违法所得93100元,本次减刑缴交罚金15530元。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53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郭树源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郭树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有部分财产刑未能履行,且服刑期间的消费较高,减刑幅度应予从严。刑罚执行机关建议的减刑幅度不当。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树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