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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汤润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2470号原告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学,通辽市远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汤润津,男,46岁,汉族,通辽铁路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汤润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汤润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辽市元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卫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小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