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曹靖雨与余明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靖雨,余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60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曹靖雨。被申请人余明芬。关于曹靖雨与余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龙马执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明芬的银行存款1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明芬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安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