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储跃武与伍克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1068号原告:伍克和,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褚跃武,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伍克和诉被告储跃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赵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宇、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赵 凌人民陪审员 陆 宇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刚 来源: